閩南網12月17日訊(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)當前,全國範圍內開展“斷卡”行動,但有人卻為了一點利益,鋌而走險。近日,雲霄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,被告人江某華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;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(已預繳),同時,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據悉,被告人江某華(女,雲霄縣,小學文化),案發前處於無業。公訴機關指控,2020年3月初,被告人江某華在明知何某興(另案處理)向其租用銀行卡用於違法犯罪活動,於2020年3月16日辦理了一張工商銀行卡(卡號62×××50)含密碼器以及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一併出租給何某興,獲利人民幣1000元。何某興將上述銀行卡、密碼器、手機卡提供給他人用於網絡犯罪使用。2020年3月28日,被害人熊某被詐騙的資金25320元轉入該銀行賬户後被轉出。經查詢,出租期間該銀行賬户的支付結算金額累計549353.79元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江某華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屬共同犯罪,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